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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