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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分配責任中心或部門別預算時,應配合業務計畫,就各項
計畫之內容特質,完成方法等因素詳加考慮,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包括:
一、顧及整體性。
二、考量緩急輕重。
三、符合個別需要。
四、保留適當準備。
五、便利預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