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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生活費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按日列報,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凡由公家專備免費宿舍及在飛機、火車、汽車中歇夜者,按四折支給
。
二、凡乘坐輪船而票價包括膳食在內者,按二折支給。
三、凡奉派參加國際性會議或談判者,會議或談判主辦單位如經指定旅館
,而該旅館費用超過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六折者,得檢據實報實銷
,並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膳食費。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19903~199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