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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副處長達二人者,應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一人,餘所置簡任人員(不含主任秘書)達二人以上者,至少置統計職系一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或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股長之配置,應依所置該等職稱員額,按該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之會計職系、統計職系薦任及委任員額比率配置為原則。
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應考量其統計職能繁簡因素,包括人口數、營利事業家數及工廠家數等,擬訂合理統計編制員額,以利統計業務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