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 合格,始准出國。
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平均成績達六十分,口試成績達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