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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曾任與調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低一職等或相當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