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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基金管理機關應依主管機關審定結果,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發給退撫給與。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得於領取期間內之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規定期限前於線上專屬平台調整定期發給週期及定額給付之每月領受金額,調整結果於次期生效;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變更者,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原設定之內容逕行發給。
前項退休教職員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得每月於基金管理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於線上專屬平台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結清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如低於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時,基金管理機關應通知退休教職員,逕行結清其個人專戶並給付餘額。
擇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於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期間,及資遣教職員於暫不領取資遣給與期間,得隨時申請結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