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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後縣(市)長與鄉(鎮、市)長,以任職期間為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