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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同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