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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前條考試及格之技術人員,按其考試及格類科,分別取得同職組各職系
左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高
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技
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技術人員
任用資格。
四、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成績列中等者,得先以低一職
等任用。
依第五條第三項比照規定任用者,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
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僅以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為限,不得轉調
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依第三項規定,得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
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