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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以依聘用派用人
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審定准予登記者為限,所稱以考試方法銓定任用
資格人員轉任時,仍依原敘薪級核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