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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訓會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