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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
署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其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
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