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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任
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用資
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
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