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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 (構) 學校現職人員報考者,其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得參照分務
人員任用法規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科別、等級相近且不占原報請分發之職缺
,於筆試後二十日內,由原任機關 (構) 學校及用人權責機關 (構) 學校
詳實核填申請函 (如附表三) 向考選部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訓
練。於筆試錄取後,經核准分回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訓練者,不得再申
請分配至其他機關 (構) 學校訓練,並自指定報到日為訓練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