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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集體口試、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