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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二、考試舉行期間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三、考試舉行結束後,發現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已外洩,應另擇期重新舉行。
試題外洩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除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重新舉行外,典試委員長得報經考試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不另舉行考試時,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二、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