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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記載內容或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二、有妨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者。
三、應具備一定資格或須經特許或許可從事之行業始得申請者,其資格或特許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除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