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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申請人應提出資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另應說明財務與信用紀錄及狀況。申請人於其財務計畫中,就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提出未來九年之財務規劃,檢附文件如下:
一、預估未來九年之損益表。
二、預估未來九年之資產負債表。
三、預估未來九年之現金流量表。
四、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運用表。
五、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來源表。
六、財務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