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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訂戶之實際需要,無償借用訂戶一至二臺數位機上盒;第三臺以上數位機上盒之收費方式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機上盒收費方式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考量當地訂戶之收視需求提出有利於數位轉換之優惠措施。
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連接系統之數位機上盒,應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測,並驗證其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符合國家標準。
第一項數位機上盒之提供、回收方式及相關退費事宜,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告知訂戶,並納入收視服務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