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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