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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影片製作業於創立或擴充後,至製作國產電影片計畫完成並取得完成證明前,有減資行為致低於該投資及製作計畫申請適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除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應追繳因該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如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仍達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應依該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率,追繳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行政院新聞局不予核發完成證明者,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因該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依前二項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補繳所得稅款時,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