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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三、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五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十年以上。
四、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五、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十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