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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 2、10、11、14 條條文及第 3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費率(元/公噸)× (1- 免徵比率)。
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