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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規定共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其調處費及裁決費,依前三條規定計算收取。
前項規定,於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加入調處及裁決程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