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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者,應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休息、休假規定之日數外,半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未到職,或經主管機關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作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