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學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