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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標準修正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