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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應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提出組織設立之申請及發泡塑膠廢容
器共同回收組織聯合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
計畫書應含左列項目:
一、參加共同回收組織業者名冊,其製造、銷售或進口平板、容器數量。
二、回收方法及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三、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污染防治及監測紀錄措施。
四、回收、處理費用評估。
五、回收基金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