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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清除、處理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各項許
可:
一、申請第一類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五) 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六) 營運計畫說明書。
(七)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國
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處理機構同意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
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者,應檢附有效處理之書面同意文件。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申請第二類廢棄物清除許可: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五)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申請經營清除廢塑膠、廢鋁、廢鐵
、廢玻璃、廢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廢棄物者,免附之。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申請第一類廢棄物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
(五) 工程計畫說明書。
(六) 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營運計畫說明書。但非屬於移動式廢
棄物處理設施者免附。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申請第一類甲級、乙級及丙級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 文件。
(三)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四) 設置許可證。
(五) 環境管理及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但屬於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
者,免附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
(六) 場 (廠) 試運轉報告。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申請第二類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五) 場 (廠) 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但以熱處理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經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完成試
燒測試,且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經核准之試燒計畫、
試燒報告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代之。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廢棄物清除工具係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其檢具文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檢具之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
合格證書代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