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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廢(污)水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法依前條第一項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停工、停業者,其停工、停業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廢(污)水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無廢(污)水排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