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五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影本。
五、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展延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展延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滿二次仍不符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因各級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認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於期限屆滿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認可證核准事項運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展延申請,致各級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作成准駁決定者,於期限屆滿翌日起其認可證失其效力,並停止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如需繼續執行,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