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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於第二條之拍賣公告內容敘明,當競標者均得標後仍有剩餘空氣污染物,即當場開放原競標者繼續參與公開標售,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限制,其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競標者取得之單一空氣污染物數量未達申購數量時,得參與公開標售,並依其申購單位價格高低順序依次購買。
二、競標者取得之單一空氣污染物數量總和以其當次拍賣標件所提之申購數量為限。
三、當次拍賣之繼續公開標售次數以五次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