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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