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