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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補助款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為完成改裝及送交通
部或經濟部指定機構進行測試,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改裝成果報告及送
測證明,撥付改裝費用補助金額;第二期款為電動機車完成經濟部電動機
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取得測試報告,電動自行車已取得交通部核發車輛
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測試報告或合格證明影本、測
試機構之報價單、發票或收據,撥付檢測費用補助金額。
電池交換站補助款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為中央主管機關依必要改裝成本
審查核定補助金額,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第
二期款為已申請補助之所有電池交換站完成改裝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
過,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