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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初步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數為五輛,初步調查測試結果,任何一項排放空氣污染物測試結果之算術平均值超過排放標準值,或三輛以上受測汽車有同一項排放空氣污染物測試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之初步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但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汽車,其初步調查測試相關規定應依附錄一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附錄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汽車,初步調查測試及確認調查測試之相關規定.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