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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人單位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驗證災區失業者之申請資格。
二、代轉發進用之災區失業者津貼。
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進用之災區失業者保險事宜。
四、檢送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
(二)進用之災區失業者出勤紀錄表。
(三)經費印領清冊。
(四)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五)領據。
(六)保險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經費核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