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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比例置專業人員:
┌────────┬───────────┬─────────┐
│專業人員 │受訓身心障礙者類別 │專業人員與受訓各類│
│ │ │身心障礙者人數比例│
├────────┼───────────┼─────────┤
│職業訓練師 │上肢障,脊髓損傷 │一比十 │
│職業訓練員 │中度以上智障 │ │
│ │中度以上自閉症 │ │
│ │重度以上視障 │ │
│ │多重障礙 │ │
│ ├───────────┼─────────┤
│ │慢性精神病患,輕度智障│一比十二 │
│ │輕度自閉症 │ │
│ │輕、中度視障 │ │
│ ├───────────┼─────────┤
│ │聽語障,顏面傷殘 │一比十五 │
│ │重要器官失能 │ │
│ │下肢障 │ │
├────────┼───────────┼─────────┤
│職業輔導員或其他│多重障礙 │一比十 │
│專業人員 │中度以上智障 │ │
│ │中度以上自閉症 │ │
│ ├───────────┼─────────┤
│ │聽語障 │一比十二 │
│ │脊髓損傷 │ │
│ │輕度智障 │ │
│ │輕度自閉症 │ │
│ │慢性精神病患、視障 │ │
│ │重要器官失能 │ │
│ │顏面傷殘、肢障 │ │
├────────┼───────────┼─────────┤
│個案管理員 │所有障別 │一比七十 │
└────────┴───────────┴─────────┘
前項各類專業人員中,至少應各有一人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