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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