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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