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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