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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應組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三、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資格撤銷或廢止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