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
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
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
、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
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
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