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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