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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