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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圖表附件:
附表 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分級認定基準修正規定.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