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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全國總工會、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下級工會選派之會員代表應將相片
及簡歷表,函送全國總工會或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提經其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審查通過,轉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各該工會會員代表,方得出席會
議。
前項簡歷表式樣,由全國總工會、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