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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農藥檢查時,樣品需經檢驗或鑑定者,應抽取同批號樣品二份,會同農藥業者之陪同人員簽封,並由檢查人員編列密碼;其中一份由主管機關留存,另一份應於十日內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