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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藥工廠應置下列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專門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但製造生物製劑之專門技術人員者,應聘用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物病蟲害、藥學、生化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
二、檢驗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或相關科系畢業、相關類科技術士或高職農化、化工、化驗科畢業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